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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會《經濟法》預習考點:應納稅額的計算
離初級會計師職稱考試越來越近了,考生們還在等待新教材的發布。不過在考生等待之余,給大家整理了《經濟法基礎》第五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知識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雖然偏向計算,但好在不是很難。希望大家認真備考,順利上岸!更多經濟法考點請查看>>>預習考點第五章匯總
第五章 《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第一節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考點二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 公式1: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直接法:
※ 公式2: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 -不征稅收入 -免稅收入-各項扣除 -以前年度虧損
(一)收入總額
是指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提示】
(1)貨幣形式: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2)非貨幣形式: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例題:多選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的有( )。()
A.股權投資
B.應收票據
C.銀行存款
D.應收賬款
【答案】BCD
【解析】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二)不征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是指從性質和根源上不屬于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組成部分的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三)免稅收入
免稅收入是指屬于企業的應稅所得,但是按照稅法規定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
國債利息收入是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例題:單選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免稅收入的是( )。()
A.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B.國債利息收入
C.財產轉讓收入
D.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 例題 · 單選題 】
【答案】B
【解析】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選項A屬于不征稅收入;選項CD屬于應稅收入。
【注意】
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性質不同,但均屬于企業所得稅的“收入總額”,在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均應當扣除。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 - 不征稅收入- 免稅收入- 各項扣除 - 以前年度虧損
(四)稅前扣除項目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是指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允許扣除的項目:
1. 成本,包括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2. 費用,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3. 稅金,包括消費稅、關稅、資源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房產稅、車船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提示】不得扣除的項目:企業發生的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
4. 損失,包括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以及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提示】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5.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項目以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不得扣除的項目:
1. 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款項;
2. 企業所得稅稅款;
3. 稅收滯納金;
4. 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 贊助支出;
6. 超過規定標準的捐贈支出;
7. 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
9. 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例題:單選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企業發生的下列稅金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的是( )。()
A.印花稅
B.車船稅
C.城鎮土地使用稅
D.允許抵扣的增值稅
【答案】D
【解析】企業所得稅稅款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扣除標準:
1. 工資、薪金支出——按實際發生數額扣除
2. 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按規定標準計算扣除
3. 社會保險費
4. 保險費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5. 勞動保護費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6. 公益性捐贈——按規定標準計算扣除
7. 業務招待費——按規定標準和“紅線”計算扣除
8.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規定標準計算扣除
9. 借款費用
10. 利息費用
11. 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12. 租賃費
13. 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14. 有關資產的費用
(五)虧損彌補
直接法:
公式: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 -不征稅收入 -免稅收入-各項扣除 -以前年度虧損
間接法:
公式: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 + 納稅調整增加額 - 納稅調整減少額
【案例】
某企業實現銷售收入萬元、利潤總額200萬元,全年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10萬元,持有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3萬元,除上述兩項外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已知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則該企業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為?
【解析】
第一步: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 + 納稅調整增加額 - 納稅調整減少額
(1)會計利潤為200萬元;
(2)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的5‰。10×60%=6(萬元),×5‰=5(萬元),6萬元>5萬元,所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招待費為5萬元,應調增10-5=5(萬元);
(3)企業持有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屬于免稅收入,應調減3萬元。綜上,應納稅所得額=200+5-3=202(萬元)
第二步: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稅率因此,該企業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202×25%=5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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