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寶安區初級會計輔導班

發表于:2021-11-11 11:22:31 分類:初級會計職稱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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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會《經濟法》預習考點:契稅的基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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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稅收法律制度》

第四節契稅法律制度

考點一 契稅的基本內容

(一)納稅人

契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承受(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單位和個人。

(二)征稅范圍

1. 一般規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

【提示】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交換或者以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但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贈與、交換。

2. 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1)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2)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3)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4)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5)公司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征收契稅;

(6)企業破產清算期間,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征收契稅。

【注意】土地、房屋典當、繼承、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為,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根據契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契稅征稅范圍的有( )。()

A.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B.房屋交換

C.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

D.土地使用權贈與

【 例題1 · 多選題 】

【答案】ABD

【解析】選項C: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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