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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抵押權的效力
抵押權的效力
1.所擔保的債權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孳息收取權:
(1)一般情況下,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
(2)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3)孳息的清償順序:1.收取孳息的費用→2.主債權的利息→3.主債權
【示例】甲將房子抵押給乙取得借款,甲又將房子出租給丙。正常情況,租金(孳息)交給甲;但如果甲無法償還借款,房子被扣押了,從扣押日起,乙有權收取租金。但是必須是在通知了丙的情況下,換句話說,如果未通知丙,丙向甲交付租金也是可以的。
3.抵押與租賃(誰在先,誰優先原則)
先出租后抵押,租賃權優先
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權優先
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4.抵押期間抵押物的轉讓
抵押權人同意
可以轉,所得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或提存
抵押權人未同意
一般不得轉,除非受讓人代為清償所有債務
【注意】抵押物依法被繼承或者贈與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5.抵押權的從屬性
(1)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
(3)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轉讓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權。
(4)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
(5)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6.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或毀損的處理
(1)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2)物上代位性: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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