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培訓班溫江

發表于:2021-12-22 10:16:41 分類:中級會計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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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

(一)合同解除

1.約定解除

(1)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2)雙方簽訂合同時約定了合同解除的事由,當該事由出現的時候,合同解除。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預期違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①不安抗辯權: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攬合同: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③貨運合同: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

④委托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⑤租賃合同:對于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均可隨時解除合同。

⑥情勢變更原則: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3.解除權的程序: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4.解除權的效力:合同的解除不影響合同中結算條款、清理條款以及解決爭議方法條款的效力。

(二)債務相互抵銷

1.情形: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

2.生效: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但不得附條件和期限

3.不可抵銷的情形:

(1)按合同性質不能抵銷(勞務類的,如咨詢、培訓、醫療合同);

(2)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

(3)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

(4)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其他情形(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能用來抵銷債務)。

(三)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2.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3.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法律后果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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