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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知識點: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
一、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一)繼續履行
1.金錢債務:必須繼續履行。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對方可要求其支付價款。
2.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如齊白石畫弄壞了、房子已經過戶給他人);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補救措施
受損害方可以根據受損害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適當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措施,也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過提存履行債務、行使擔保債權等補救措施。
(三)賠償損失
1.可預見利益規則: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減損規則: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四)支付違約金
1.調整:
(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2)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3.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給付或者雙倍返還定金(定金+違約金)≦損失
1.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2.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二、違約責任的免除
1.法定事由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免責條款
3.法律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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