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中級會計考試培訓費用

發表于:2021-12-21 09:53:05 分類:中級會計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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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濟法》:計稅銷售額

計稅銷售額的確定一般規定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適用差額計稅除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1.價外費用

(1)包括的內容:

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優質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2)不包括的內容:

①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③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2.核定貨物銷售額

(1)納稅人有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①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③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2)組成計稅價格

①所涉貨物不屬于應稅消費品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x(1+成本利潤率)

②所涉貨物屬于應稅消費品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x(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成本x(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3.特殊的貨物銷售方式下銷售額的確定

(1)包裝物押金

①非酒類產品、啤酒、黃酒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且時間在1年以內,又未過期(合同約定的期限)的,不并入銷售額。

②啤酒、黃酒以外其他酒類產品

對銷售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在收取當期并入銷售額中征稅。

(2)商業折扣

①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沖減折扣額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②將折扣額另開發票(或者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的備注欄分別注明)的,不論財務上如何處理,在征收增值稅時,折扣額均不得沖減銷售額。

(3)以舊換新

①一般貨物: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

②金銀首飾: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4)以物易物

雙方均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按規定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在以物易物活動中,應分別開具合法的票據,如收到的貨物不能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合法票據的,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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