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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保險法基本原則
【知識點】: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1)告知。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將與保險標的有關的重要事實如實向保險人陳述。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僅限于訂立合同之時,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是產生保險合同的解除權而并不導致保險合同的無效。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當事人對詢問范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容的除外。
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狍{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②對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解除合同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費。
(2)保證。保證是指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向保險人作出的履行某種特定義務的承諾,或擔保某一事項的真實性。如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保證在一定時間內不去某個發生戰爭的國家;財產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承諾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不改變保險標的的用途等。
如果投保人違反保證義務,保險人即可取得解除合同的權利或不負賠償責任。
(3)棄權和禁止反言。棄權是指保險人放棄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或保證而產生的保險合同解除權。禁止反言是指保險人既然放棄自己的權利,將來不得反悔再向對方主張已經放棄的權利。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依照保險法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人的解除合同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
2.保險利益原則
我國《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均適用保險利益原則。在人身保險中,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上述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3.損失補償原則
其基本含義包括:(1)被保險人只有遭受約定的保險危險所造成的損失才能獲得賠償,如果有險無損或者有損但并非約定的保險事故所造成,被保險人都無權要求保險人給予賠償。(2)補償的金額等于實際損失的金額。
應當注意的是,保險人的賠付以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而且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4.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保險人對承保范圍內的保險事故作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也就是說,保險事故與損害后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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