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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21-12-20 11:32:31 分類:中級會計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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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匯票的出票

【知識點】:匯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亦稱發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包括兩個行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作成票據,即在原始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二是交付票據,即將作成的票據交付給他人占有。這兩者缺一不可。

2.出票的記載事項

(1)絕對應記載事項。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如果匯票上未記載上述內容之一的,匯票無效。

①表明匯票的字樣。

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如果匯票附有條件(如收貨后付款),則匯票無效。

③確定的金額。在實踐中,銀行匯票記載的金額有匯票金額和實際結算金額。匯票金額是指出票時匯票上應該記載的確定金額;實際結算金額是指不超過匯票金額,而另外記載的具體結算的金額。匯票上記載有實際結算金額的,以實際結算金額為匯票金額。如果銀行匯票記載匯票金額而未記載實際結算金額,并不影響該匯票的效力,而以匯票金額為實際結算金額。實際結算金額只能小于或等于匯票金額,如果實際結算金額大于匯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無效,以匯票金額為付款金額。

收款人受理申請人交付的銀行匯票時,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并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準確、清晰地填入銀行匯票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④付款人名稱。

⑤收款人名稱。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簽章。

(2)相對應記載事項。是指在出票時應當予以記載,但如果未作記載,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來補充確定的事項。未記載該事項并不影響匯票本身的效力,匯票仍然有效。

①付款日期。如果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為見票即付。

關于付款日期,《票據法》規定了四種形式,即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付款日期為匯票到期日。出票人簽發匯票時,只能在這四種法定形式中選定,而不能選用法定形式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

②付款地。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地為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固定場所,付款人沒有經營場所的,以其住所為付款地,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③出票地。如果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非法定記載事項。是指法律規定以外的記載事項?!镀睋ā芬幎?,匯票上可以記載《票據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法律規定以外的事項主要是指與匯票的基礎關系有關的事項,如簽發票據的原因或用途、該票據項下交易的合同號碼等。

3.出票的效力

出票是以創設票據權利為目的的票據行為。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完成出票行為之后,即對匯票當事人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和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法律規定的金額和費用。

(2)對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為是單方行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義務。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而使其具有承兌人的地位,只有在其對匯票進行承兌后,付款人才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3)對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發出的匯票后,即取得票據權利,一方面就票據金額享有付款請求權;另一方面,在該請求權不能滿足時,享有追索權。同時,收款人享有依法轉讓票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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