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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2)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債權申報期限
(1)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4.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3)清繳所欠稅款;(4)清理債權、債務;(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6)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5.財產清償順序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損益分配規則”進行分配。
6.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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