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中級會計考試培訓

發表于:2021-12-20 10:34:16 分類:中級會計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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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存款業務種類及基本原則

【知識點】:存款業務種類及基本原則

(一)存款的概念及其種類

存款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把貨幣資金存入銀行或其他可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并獲取存款利息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

1.根據期限不同,存款可分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定活兩便存款。

2.根據存款人主體的不同,存款可分為單位存款和個人儲蓄存款。

3.按照存款的幣種不同,存款可分為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

4.按照支取的形式不同,存款可分為支票存款、存單(折)存款、通知存款、透支存款、存貸合一存款和特種存款等。其中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款時不約定存款期限,支取時需提前通知銀行,約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額方能支取的存款。個人通知存款有1天通知存款和7天通知存款兩個品種。

(二)存款業務基本原則

1.存款業務經營特許制。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目前,我國能夠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有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和郵政儲蓄機構等。

2.存款機構依法交存存款準備金。

存款準備金是商業銀行依照法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交存于中國人民銀行的存款,目的是為了保障存款機構支付存款的能力。

3.存款機構依法留足備付金。

備付金是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為保證存款支付和資金清算的清償資金,主要表現為商業銀行的庫存現金和在中央銀行的存款。

4.依法確定并公告存款利率。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利率管理的唯一機構,它有權負責制定、調整各種利率。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5.財政性存款專營。

財政性存款由中國人民銀行專營,不計利息。

6.合法正當吸收存款。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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