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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21-12-20 10:34:40 分類:中級會計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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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保險合同訂立及條款

【知識點】:保險合同的訂立及條款

(一)保險合同的訂立

1.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序。

與其他合同一樣,保險合同的訂立有要約與承諾兩個程序。具體到保險合同中,就是投保人投保與保險人承保的過程。

(1)投保。投保是指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的要求保險的意思表示。由于保險合同條款一般是統一的和公開的,故投保人填寫投保單,就意味著投保人已確認保險人事先制定好的保險合同條款。

(2)承保。承保是指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險要求的意思表示,亦即保險人接受投保人在投保單中提出的全部條件,同意在發生保險事故或者在約定的保險事件到來時承擔保險責任。

2.保險合同成立的時間。

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

(二)保險合同的條款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標的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是指保險合同所要保障的對象。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壽命、身體和健康。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保險責任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被保險人財產損失或在約定的人身事件到來時,保險人所應承擔的責任。對保險人的免責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說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期間

(1)保險期間是指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險保障的期間,在該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并致使保險標的損害的,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害,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

(2)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是指從確定的某一時刻起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一般與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不一致,我國《保險法》規定,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因此,保險合同中確定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十分重要。保險責任期間的計算一般有兩種方法:一是按年、月、日計算,如財產保險合同多為一年,從起保日0時始至終保日24時止。二是按特定事項的存續期確定,如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是以運輸期作為保險責任期間。

6.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也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之一。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關系密切,保險金額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險價值,但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的部分無效。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是根據投保人的投保要求,由雙方協商確定的。

7.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保險費是投保人依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是投保人為獲得保險保障應支付的對價。投保人繳納的保費為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之乘積。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的數量與保險金額、保險危險、保險費率及保險期間的長短等因素有關。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分批支付。

8.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保險金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的發生或者在約定的保險事件到來后,保險人實際支付的賠款。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應依約定的標準和方法及時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險金。保險金的數額、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涉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實現等重要問題,因此,保險合同必須確定保險金的計算及支付辦法。

9.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0.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此外,投保人和保險人還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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