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中級會計培訓機構

發表于:2021-12-17 12:03:04 分類:中級會計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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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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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

2.清算人

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3.債權申報期限

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4.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

【提示】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5.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提示】責任競合:

投資人違反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總結】

(1)合伙企業違反《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公司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上市公司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金、罰款,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應當首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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