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中級會計培訓,我聽的都是中華網校的,老師講的很清晰。
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訴訟程序
無論有多困難,都堅強地抬頭挺胸,人生是一場醒悟,不要昨天,不要明天,只要今天?;钤诋斚?,放眼未來。人生是一種態度,心靜自然天地寬。不一樣的你我,不一樣的心態,不一樣的人生。每天搞定一個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慢慢積累會有屬于自己的一本書。中級會計經濟法訴訟程序知識點來了!
中級會計經濟法——訴訟程序
(一)第一審程序
1.起訴條件:
【提示】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2.普通程序VS簡易程序
普通程序
(1)程序:7日內立案→5日內通知被告→被告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法院收到5日內發送原告
【提示】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開庭且公開
【注意】不公開審理的情形:①涉及國家秘密;②涉及個人隱私;③法律另有規定;④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
【提示】仲裁是開庭不公開。
簡易程序
(1)適用: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
(2)程序:口頭起訴,獨任審理,可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不受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的限制。當事人雙方可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
提示:已按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二)第二審程序(上訴程序):
(1)概念: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決和裁定
【提示】不是所有的判決和裁定都能上訴的。
(2)上訴期限:判決送達15日;裁定送達10日內
(3)兩審終審: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不得再上訴。
(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程序):
1.法院啟動再審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當事人申請再審
(1)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提示】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
(3)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情形:
①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
②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③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
(四)執行程序
1.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
2.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1)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2)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我相信沒有人會完全滿足于自己的現狀,筑夢踏實,我們的理想永遠在前方,而同時,做好腳下的事。我們一定可以順利通過中級會計師考試,享受自己的財會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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