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中級會計職稱輔導班

發表于:2021-12-17 11:17:33 分類:中級會計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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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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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1.商標侵權行為的類型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不包括使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權行為的。

2.民事責任

(1)明確賠償原則:

①權利人實際損失;

②侵權人侵權所得;

③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④均難以確定時,人民法院最高可裁量賠償300萬。

(2)對惡意侵權最高可以三倍賠償

①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②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3)民訴法舉證妨礙制度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

(4)連續三年不使用時免賠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3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5)第三人善意免賠規則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提示】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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