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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公司董、監、高的資格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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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科目——公司董、監、高的資格和義務
(一)不得擔任公司“董、監、高”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1.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解釋】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規定,或者事先經股東大會同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同本公司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提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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