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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票據抗辯
知識點:票據抗辯
1.票據抗辯的概念
票據債務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2.對物的抗辯
基于票據本身存在的事由而發生的抗辯。這一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
(1)票據行為不成立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應記載的內容有欠缺;票據債務人無行為能力;無權代理或超越代理權進行票據行為;票據上有禁止記載的事項(如付款附有條件,記載到期日不合法);背書不連續;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有瑕疵(如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等。
(2)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而為的抗辯。
如票據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3)票據載明的權利已消滅或已失效而為的抗辯。
如票據債權因付款、抵銷、提存、免除、除權判決、時效屆滿而消滅等。
(4)票據權利的保全手續欠缺而為的抗辯。
如應作成拒絕證書而未作等。
(5)票據上有偽造、變造情形而為的抗辯。
3.對人的抗辯
對人的抗辯是票據本身沒有問題,而票據債務人與特定的持票人之間存在某種抗辯事由,因此只能對特定的人主張。這一抗辯多與票據的基礎關系有關。
(1)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2)抗辯的限制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3)不受抗辯的限制
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的,由于其享有的權利不能優于其前手,故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4)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如持票人不知道其前手取得票據存在欺詐、偷盜、脅迫、重大過失等情形,并已為取得票據支付了相應的代價,那么票據債務人不能以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權利瑕疵而對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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