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收入形成的資產能否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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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收入形成的資產能否稅前扣除?

問:工模具企業增值稅返還35%,企業累計返還資金2000萬元,形成固定資產2000萬元,計提的折舊能否在稅前扣除?2008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財稅〔2008〕151號文件,文件中規定財政返還屬于財政性資金,財政性資金屬于不征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折舊不得稅前扣除是嗎?

答:"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征稅收入"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下新創設的概念,是指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講應永久不列入征稅范圍的收入范疇,同時對于"不征稅收入"的界定也是有非常嚴格的限制的,通常國家都會明確出文件規定。而免稅收入則不同,這是特定條件下的或刺激行業發展或引導稅源的臨時優惠措施,新企業所得稅法下還沒有規定免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規定。

您提到的企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鑄鍛模具和數控機床企業取得的增值稅返還收入征免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5〕33號)取得的模具增值稅返還收入正是一個"免稅收入"的概念,并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中"不征稅收入"的規定。

需要提示的是,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中列舉了原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可以"執行到期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沒有列舉的新法下應該是不能適用的。財稅〔2005〕33號文件未列其中,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不再執行。

 

免稅收入與不征稅收入對應的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1、免稅收入實際上原本屬于應稅收入,只不過是國家在一定時期內給予了減免,屬于一種稅收優惠政策,根據需要國家隨時可能恢復征稅。既然免稅收入屬于應稅范圍,那么與之對應的成本費用也應可以參與所得稅的計算。換一個角度考慮,如果不允許免稅收入對應的費用稅前扣除,那么,免稅收入還有意義嗎?納稅人還能享受到稅收優惠嗎?所以從這一點考慮,免稅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是可以稅前扣除的。

2、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這是因為不征稅收入針對的主要是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對于不征稅收入,因取得這些收入的組織或者機構一般是承擔行政性職能或者從事公共事務的,不以營利活動為目的,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基金一般不作為應稅收入,且按照公共財政管理的要求,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一般通過財政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封閉運行,對其征稅沒有實際意義。既然不征稅收入被排除在征稅范圍之外,根據相關性原則,其相關支出也不應納入支出范圍。所以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以確保國家稅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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