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可否做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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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可否做稅前扣除

企業支付給員工工傷醫療賠償的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之規定,企業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并明確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企業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稅前扣除,但是對于職工工傷藥費及賠償款是否可以稅前扣除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各地稅務機關在實踐中也做出了不同的規定,如《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4]220號)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工傷事故,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屬于醫療費用的,在“應付福利費”中開支,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在生產經營中作為責任人而向服務對象或者第三方(如客運企業對承運的旅客、施工企業在露天施工時對過路行人的傷害等)支付的賠償款,可以在稅前扣除;與生產經營無關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認定工傷的關鍵在于是否因為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因此我們認為,企業為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職工工傷藥費即賠償款屬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支出,并非一般意義上的福利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

 

經濟補償金與經濟賠償金區分?

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在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它的性質是補助費用,不需要行為人存在過錯或違法行為,適用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非過失性解除、經濟性裁員)、合同終止。而經濟賠償金則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需要付給勞動者遭受損失的賠償。它更加強調用人單位一方存在過錯,是一種賠償性質的費用。

 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應當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很多種,法律是這樣規定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一經濟補償金的年限計算是以《勞動合同法》開始實施的今年1月1日為起始點,即年內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最多可獲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而因為其他情形所導致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時間則要分情況討論。

經濟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的費用,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經濟賠償金的起算時間是從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有關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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