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報銷電話費是否允許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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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報銷電話費是否允許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口徑明確如下: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因此,企業發生為員工報銷的電話費若符合《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二條規定,即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企業可對應上述兩種不同方式,分別按企業所得稅法中工資薪金支出及職工福利費規定標準進行稅前扣除。

個人通訊費納稅籌劃

為防范納稅風險,給大家一些納稅籌劃建議:公司可以將通訊補貼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并根據《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符合上述規定的通訊補貼,不需要職工提供發票,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直接稅前扣除,從而減輕公司的納稅負擔。

依據:稅務總局在2015年5月8日發布的《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條的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員工報銷電話費是否允許稅前扣除?如果給員工報銷電話費是當做職工福利費用支出是可以稅前扣除,但如果不是這個科目就要根據實際情況考慮是否能稅前扣除。不懂能否稅前扣除的話可以問問數豆子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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