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之前的業務還能開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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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之前的業務還能開票嗎,營改增已經進行了那么久了,可以補開發票的時間早已經過了,現在已經不可以將營改增之前的業務開增值稅發票了。如果不太了解沒有關系,本文數豆子搜集整理了相關信息,請大家參考。

營改增之前的業務還能開票嗎

答:按照稅務總局(2018)第42號規定,企業營改增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不管是當時就已申報納稅還是后來補稅的,現在都可以補開發票,但只能補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企業開具或取得補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后,應該完整的保留相關資料備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11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除本公告第九條和第十條以外,其他條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營改增了,改革前的業務改革后如何開票

營改增已經兩年多,除了房地產對于營改增前出售商品房已交營業稅、未開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其他都已經過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的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但是已經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的納稅人,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但對于房地產企業在時間上的規定有所放寬。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本條規定并無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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