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經證起止日期與簽訂合同日期一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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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經證起止日期與簽訂合同日期一致嗎?

外經證起止日期填簽訂合同起止日期。

外經證是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指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一)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納稅人需提供以下資料:

(1 )稅務登記證副本;

(2 )經營地經營項目的合同、協議等詳細資料。

(二)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繳銷:

1、符合繳銷條件的,稅務機關在“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上簽署意見并辦理繳銷手續,收回“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證明聯。

2、對逾期(超過半年)未繳銷的,稅務機關應督促納稅人辦理繳銷手續。

3、對未在經營地足額完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及時辦理稅款結算手續。

 

合同過了有效期能辦理外經證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同過了有效期的,能為能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是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可以和有關部門協商辦理。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第二十一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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