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獨立核算分公司可以簽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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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獨立核算分公司可以簽合同嗎

答: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法人資格,但只要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后,領取了營業執照,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根據民訴意見第41條的規定,總公司非依法設立分公司,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還是應當以設立該分公司的總公司為民事訴訟當事人。

也就是說非獨立核算分公司可以簽合同。

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

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范Χ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

當然,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之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加蓋公司印章,或在合同δ履行前,要求公司進行追認。(有人認為:合同簽訂后尚δ履行的,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因無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條“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

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法理依據:因為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并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

C、訴訟主體:

分公司雖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屬于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故可以單獨作為原告或被告作為訴訟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為便于執行,第三人可以將公司與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A、分公司在?有領取營業執照前從事經營活動是Υ反公司法的規定的(公司法第29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

 

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就所設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設立分公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因此,分公司?有領取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系非法經營,不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其所簽定的合同依據相關法律(《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Υ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當然是無效的。

B、法律后果: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則應由設立它的公司承擔,但是與分公司簽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種情況的,公司可以根據該第三人的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C、訴訟主體:

依據民事訴訟法,不屬于其他組織,不能作為訴訟主體

。分公司不能作為原告行使民事訴訟權利,須有公司作為原告參與訴訟,行使合同當事人權利。司法實踐中,第三人可選擇將公司作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因起訴前并不知道分公司有無營業執照)。

二、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

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依據勞動法,中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都被視為用人單λ,是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同時,

勞動法也?有限定用人單λ就一定要是法人,分公司只是在經營范Χ和資格上存在限制,但其并?有限制不能雇傭勞動者,因此,分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有效的條件(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主體合格,不Υ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有效合同。也即分公司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分公司享有和承擔勞動法上的用人單λ的全部權利與義務。

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因Υ反《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因Υ反法律及行政法規”而無效(事實上是因為用人單λ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

但勞動合同的無效,并不影響勞動者的權利和用人單λ應當承擔的勞動法上的義務,如果勞動者付出勞動的,分公司仍應向勞動者支付報酬,承擔社會保險的義務,如勞動者工傷的,分公司還應承擔《工傷保險條例》中用人單λ應承擔的義務。

但以上僅限于理論上的分析,在司法實踐中,均由設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擔勞動法上的用人單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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