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設立當年是否需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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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設立當年是否需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當年不在新設立的分支機構所在地預繳分配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

匯總繳納,次年起由總機構分配在分支機構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國稅發[2008]28號第十三條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現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第一章第五條(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五條規定, 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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