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交通補貼要交個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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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企業發給職工的上下班交通補貼是否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是否要交個稅?如果企業利用自備車輛為職工提供上下班交通服務所發生的汽油費、修理費等支出是否也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如果企業租用外單位的車輛為職工提供上下班服務所發生的租賃費是否也應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

  答:(1)《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2006)》第二條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

  (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二)職工福利費;(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四)住房公積金;(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六)非貨幣性福利;(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八)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8)第519號)第八條 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可以看出:企業發給職工的上下班交通補貼應并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并計交個稅。

  (2)《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 ――職工薪酬》應用指南(二)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將企業擁有的房屋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該住房每期應計提的折舊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每期應付的租金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并確認應付職工薪酬。難以認定受益對象的非貨幣性福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和應付職工薪酬。

  根據上述準則規定,如果企業利用自備車輛為職工提供上下班交通服務所發生的汽油費、修理費等支出及租用外單位的車輛為職工提供上下班服務所發生的租賃費可以在“應付職工薪酬”下的非貨幣性福利中列支,并可以按新條例規定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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