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中的工資總額是計稅工資總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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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詢問題:我公司擬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有以下問題不明白:

  1:財稅[2001]9號文中提到補充養老保險,繳納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這里的工資總額如何界定,是公司全年支付給員工的所有薪酬福利還是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請明示。

  2:《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中規定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這里的上年工資總額如何界定這個數字的確定是由哪個部門來核定核定中需要稅務機關的批準么3:閩勞社文[2004]13號文中說:建立企業年金所需費用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5%以內的,準予列入企業成本,在稅前扣除。我們企業稅前扣除是按照4%還是5%執行

  答復:1,按新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2、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由企業根據會計準則規定確認,不需稅務機關批準。

  3、補充養老保險的稅前扣除,按財政部財企[2008]34號規定:企業年金繳費總額在工資總額的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費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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