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福利費余額需要計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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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付福利費余額需要計提嗎?

根據《關于實施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等相關文件規定,對于應付福利費余額處理一般有以下幾種處理途徑:第一種,2007年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沖回。

 

國稅函[2008]264號《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第三條關于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規定:2007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未實際使用的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相關內容】

職工福利費余額會計處理

根據財政部關于實施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規定,除上市公司另有規定外,企業2006年12月31日余額為結余的,繼續按照原有規定使用,待結余使用完畢后,再按照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執行。

《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規定,職工福利費首次執行日企業的職工福利費余額,應當全部轉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首次執行日后第一個會計期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職工福利計劃確認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該項金額與原轉入的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之間的差額調整管理費用。

關于以前年度職工福利費余額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的規定,企業2008年以前按照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首先沖減上述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稅法規定扣除;仍有余額的,繼續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企業2008年以前節余的職工福利費,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不管什么類型的企業,通常情況下,不提倡計提福利費,從2008年及以后年度先沖減以前年度計提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稅法規定扣除;仍有余額的,繼續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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