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字發票信息單必須當月使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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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字發票信息單必須當月使用嗎

答: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九條規定: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并沒有規定必須于取得《通知單》當月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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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字發票開具錯誤當月是否可以作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條規定,“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開票有誤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文件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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