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計提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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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計提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嗎,關于這個問題,一直是大家所關注的內容,目前金融企業有些準備金是無法稅前扣除的,如果會計在做賬時貿然將其扣除,肯定是會引起稅局“關心”,到時候可后悔莫及。如果不太了解,也別著急,一起來看看數豆子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吧。

金融企業計提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符合條件可以。

準備金是納稅人所得稅申報時的主要納稅調整項目,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及其《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筆者在這里提醒納稅人,只有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準備金支出方可稅前扣除,行業財務會計制度允許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應及時作納稅調整,以避開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目前,與生產經營有關,且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準予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除以下幾類準備金外,其他各類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均不得稅前扣除,而且這些準備金允許稅前扣除的政策優惠期截至2010年12月31日。

1、證券行業的準備金,分為證券類準備金和期貨類準備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3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證券行業按規定提取的證券類準備金和期貨類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

其中,證券類準備金包括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期貨類準備金包括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期貨公司風險準備金和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需要提請注意的是,上述準備金如發生清算、退還,應按規定補征企業所得稅,而且準備金的提取必須符合條件,如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必須在各基金凈資產不超過規定的額度內,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期貨公司風險準備金和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必須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

2、保險行業的準備金,又分為兩類。

(1)第一類包括保險保障基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8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險公司按照以下規定繳納或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等,準予稅前扣除。

(2)第二類是巨災風險準備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提取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0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險公司按照規定計提的巨災風險準備金,準予稅前扣除。需要提請注意的是,保險公司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附送巨災風險準備金提取、使用情況的說明和報表;保險公司應當按??顚S迷瓌t建立健全巨災風險準備金管理使用制度。

3、銀行和信用擔保機構的準備金,又分為兩類。

(1)第一類包括擔保賠償準備、未到期責任準備、未到期責任準備和貸款損失準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2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應依次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和在稅后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等國家允許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按規定公式計算的貸款損失準備。

(2)第二類是根據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規定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金融企業會計里貸款減值準備計提范圍

計提減值準備的范圍既包括有客觀證據表明發生減值損失的貸款,也包括發生減值的證據尚未識別,但未來有可能發生損失的貸款。另外,對于某一國家、地區、行業或者某一類貸款可能發生損失的貸款計提特種準備。

新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要求對有客觀證據表明已經發生減值的貸款計提減值準備,而對于未來事件可能造成的貸款損失,不管發生可能性有多大,均不應予以確認,即對于沒有客觀證據表明發生減值的貸款,都不計提減值準備。

因此,新會計準則的貸款減值準備計提范圍要小于《指引》的范圍。這種差異的存在說明,在貸款減值準備計提方面銀行監管當局比會計準則制定者更加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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