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獲取土地后如何實現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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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獲取土地后如何實現轉讓

答: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土地轉讓申請

申請人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轉讓申請,并準備以下文件報送市國土房管局:

1、土地轉讓申請(原件,由轉讓方和轉受讓方共同提出);

2、轉讓方與轉受讓方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原件);

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繳納地價款、契稅等費用的單據;轉讓土地在遠郊區縣的,提交遠郊區縣國土房管部門出具的地價款及契稅全部繳納的證明;

4、《國有土地使用證》;

5、轉讓方關于項目的工程進度及投資情況的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6、關于轉讓房地產價值的評估報告(土地轉讓合同中的價格明顯偏低或偏高的,需提交此件);

7、轉讓方出具的無法院查封的證明以及房地部門出具的未預售、未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的證明文件;

8、轉讓方和轉受讓方的法人資格證書或執照(加蓋發證部門審核專用章);

二、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后,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單》,并在1個工作日內將文件轉土地出讓處。土地出讓處對轉讓文件進行初審,具備轉讓條件的,在2個工作日內將文件批轉到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按《受理單》規定的時間辦理相關手續、領取回復文件或意見。

三、填寫表格

申請人在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后,除接到退件通知外,在3個工作日后到土地利用中心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導下進行填寫,并組織安排進行用地現場的勘察。申請人填寫完《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一式叁份)并加蓋公章后,由土地利用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將文件裝訂成冊并簽署意見后報送土地出讓處審查。

四、審查、呈報

土地出讓處對土地利用中心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報請局領導審批《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加蓋印章后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審查、呈報的周期為10個工作日。

五、繳款、取件

《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批準后,由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請人,在轉受讓方繳納轉讓契稅后,申請人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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