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清算哪些費用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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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清算哪些費用不能扣除是會計工作中常見的問題,如果不太了解這方面的內容,別擔心。本文數豆子就針對土地增值稅清算和大家做一個相關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土地增值稅清算哪些費用不能扣除?

一、暫扣的工程質量保證金,未取得發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得扣除。

二、土地逾期開發,繳納的土地閑置費,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得扣除。

三、利息上浮幅度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得扣除。

四、超過貸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罰的利息,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得扣除。

五、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未取得有效憑證,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得扣除。

六、企業預提的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外,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得扣除。

七,除財務費用外的其他開發費用,超過土地及開發建設成本5%的部份,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得扣除。

八、與清算項目無關的成本費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得扣除。

九、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得扣除。

十、因企業原因發生的納稅評估費用,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得許扣除。

 

土地增值稅清算哪些成本不能加計扣除?

國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在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由于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繁多,核算比較麻煩,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特別是加計20%的扣除時,需要特別注意。

第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繳契稅可計入加計扣除基數。

第二,裝修費用能否加計扣除視情而論。

第三,轉讓舊房準予扣除項目的加計率按每年加計5%計算。

第四,房地產企業單獨修建的售樓部、樣板房等營銷設施費,應分不同情況處理。

第五,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費用,不包括政府以各種形式減免或者返還的金額。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地價款,應以納稅人實際支付土地出讓金減去因受讓該宗土地時政府以各種形式支付給納稅人的經濟利益。按照房地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上支出在“開發成本”中列支,收到返還的上述資金應沖減開發成本,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應將上述實際支付的政府代收費用從“開發成本”調入“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不享受加計20%扣除的優惠。

第六,實際支付的代收費用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扣除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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