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開辦費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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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會計準則開辦費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的解釋與說明的,從中也沒有看出關于開辦費稅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見,新稅法對開辦費的稅前扣除沒有限制了。

2008年4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在其網站上,權威解答了網友提出的新所得稅法實施過程中的相關問題。所得稅司副司長繆慧頻在回答網友關于“開辦費稅前扣除”問題時,這樣答復:“新稅法不再將開辦費列舉為長期攤費用,與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的處理一致,即企業可以從生產經營當期一次性扣除?!?/p>

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對于開辦費的稅務處理應該按照新稅法精神,即計入當期損益,并不再作納稅調整。至于將未取得商品房銷售收入以前發生的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分五年稅前扣除的作法,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必須摒棄,以保障房地產企業的正當權益。

綜上所述,新準則下開辦費是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而新稅法下對于開辦費的稅務處理與新會計準則一致,即企業當期一次性稅前扣除開辦費。因此,在“開辦費”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不再分離,二者協調一致了。以后在開辦費方面不存在會計與稅務的差異,當然更不存在納稅調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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