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承租方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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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承租方會計處理

出售資產時作分錄,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遞延收益

租入資產作分錄,

借:融資租賃資產;貸:長期應付款、未確認融資費用

付款時作分錄,

借:長期應付款;貸:銀行存款

同時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

借:財務費用;貸:未確認融資費用(按實際利率確認)

租入資產折舊,

借:管理費用;貸:累計折舊

分攤遞延收益,

借:遞延收益;貸:管理費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財會[2006]3號)第三十條規定,對售后租回交易,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根據本準則第二章的規定,將售后租回交易認定為融資租賃或經營租賃。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財會[2006]3號)第二章第六條,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1 號——租賃》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1) 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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