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貼現息未取得發票所得稅前可以扣除嗎 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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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貼現息未取得發票所得稅前可以扣除嗎

申請票據貼現的持票人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須具有真實的商業交易關系和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否則屬于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活動常規應當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因此違法支出不是合理的支出,不能在稅前扣除。

依據以上政策法律規定,企業將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向銀行貼現而發生的貼現息在稅前扣除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票據貼現的持票人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實的商業交易關系和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否則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貼現利息的賬務處理怎么做?

企業持未到期商業匯票去銀行辦理貼現業務,銀行從票據金額中扣除一定的利息后將票據資金支付給貼現企業,企業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按匯票票面金額貸記"應收票據",按二者差額借記"財務費用",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財務費用

貸:應收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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