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會發生的餐費住宿費怎么做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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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展公司為客戶提供會展服務期間購入的餐飲服務計入主營業務成本嗎?所得稅上需要調整到業務招待費中嗎?

會展公司在向客戶提供會展服務的同時,從第三方購入餐飲服務(合同中寫明會展公司要承擔客戶在會展期間的餐飲住宿),這個餐費在會計上能否確認為主營業務成本?在企業所得稅上是按照成本列支,還是合并到業務招待費中列支?請問以上兩個問題的答案是否有文件等作為支持?

解答:

提問中的餐飲服務支出,會計核算應作為“主營業務成本”,且可以成本在稅前全額扣除,不需要以“業務招待費”進行稅前扣除,也就不需要做納稅調增。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會展公司提供的服務中包括了住宿、餐飲服務,在性質上跟旅游公司接待旅行團一樣,住宿、餐飲服務等是其提供的服務內容之一,外購的住宿、餐飲服務等是其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成本支出,是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在經營管理等活動中用于接待應酬而支付的各種費用,主要包括業務洽談、產品推銷、對外聯絡、公關交往、會議接待、來賓接待等所發生的費用。例如招待飯費、招待用煙茶、交通費等。在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

但是,對于“業務招待費”,通常理解是招待方無償的向客戶提供的。而提問中的會展服務,以及旅游服務中,住宿、餐飲服務等都不是“無償”的,而是客戶購買的服務。因此,可以作為成本在稅前全額扣除,而不需要并入“業務招待費”進行扣除并納稅調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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