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應納資源稅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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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稅依據

(一)從價定率征收的計稅依據:銷售額(同增值稅)

1.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運雜費用。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

2.納稅人開采應稅礦產品有其關聯單位對外銷售的,按其關聯單位的銷售額征收資源稅。

3.納稅人既有對外銷售應稅產品,又有將應稅產品用于除連續生產應稅產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則自用的這部分應稅產品按納稅人對外銷售應稅產品的平均價格計算銷售額征收資源稅。

4.納稅人將其開采的應稅產品直接出口的,按其離岸價格(不含增值稅)計算銷售額征收資源稅。

(二)從量定額征收的計稅依據:銷售數量。

1.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

2.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者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計征資源稅的銷售數量。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從價定率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銷售額×適用稅率

(二)從量定額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代扣代繳應納稅額=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三)關于原礦銷售額與精礦銷售額的換算或折算

1.對同一種應稅產品,征稅對象為精礦的,納稅人銷售原礦時,應將原礦銷售額換算為精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征稅對象為原礦的,納稅人銷售自采原礦加工的精礦,應將精礦銷售額折算為原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

2.金礦以標準金錠為征稅對象,納稅人銷售金原礦、金精礦的,應比照上述規定將其銷售額換算為金錠銷售額繳納資源稅。

(四)已稅產品的稅務處理

1.納稅人用已納資源稅的應稅產品進一步加工應稅產品銷售的,不再繳納資源稅。

2.納稅人以未稅產品和已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應當準確核算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在計算加工后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時,準予扣減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未分別核算的,一并計算繳納資源稅。

(五)煤炭資源稅計算方法

1.計算方法

應納稅額=原煤或者洗選煤計稅銷售額×稅率

(1)原煤計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原煤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以及從坑口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

(2)洗選煤計稅銷售額按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計算。洗選煤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洗選煤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洗選副產品的銷售額,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以及從洗選煤廠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

2.洗選煤折算率計算公式。

公式一:洗選煤折算率=(洗選煤平均銷售額- 洗選環節平均成本-洗選環節平均利潤)÷洗選煤平均銷售額× 100%

公式二:洗選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銷售額÷ (洗選煤平均銷售額×綜合回收率)×100%

綜合回收率=洗選煤數量÷入洗前原煤數量× 100%

3.特殊銷售情形。

(1)納稅人銷售應稅煤炭的,在銷售環節繳納資源稅。

(2)納稅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經洗選加工后連續生產焦炭、煤氣、煤化工、電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產品的,視同銷售,在原煤或者洗選煤移送環節繳納資源稅。

(3)納稅人申報的原煤或洗選煤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視同銷售應稅煤炭行為而無銷售價格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下列順序確定計稅價格:

a.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原煤或洗選煤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b.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原煤或洗選煤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c.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d.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4)納稅人以自采原煤或加工的洗選煤連續生產焦炭、煤氣、煤化工、電力等產品,自產自用且無法確定應稅煤炭移送使用量的,可采取最終產成品的煤耗指標確定用煤量。

4.扣減額計算。

(1)納稅人將自采原煤與外購原煤(包括煤矸石)進行混合后銷售的,應當準確核算外購原煤的數量、單價及運費,在確認計稅依據時可以扣減外購相應原煤的購進金額

計稅依據= 當期混合原煤銷售額-當期用于混售的外購原煤的購進金額

外購原煤的購進金額=外購原煤的購進數量×單價

(2)納稅人以自采原煤和外購原煤混合加工洗選煤的,應當準確核算外購原煤的數量、單價及運費,在確認計稅依據時可以扣減外購相應原煤的購進金額。

計稅依據= 當期洗選煤銷售額×折算率-當期用于混洗混售的外購原煤的購進金額

外購原煤的購進金額=外購原煤的購進數量×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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