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征點和免征額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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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銷售額由月不超3萬元提高到10萬元。由此,引發了大家對起征點和免征額的新一番討論。

一 、起征點與免征額

1、起征點指稅法規定的對課稅對象開始征稅的最低界限。

2、免征額指稅法規定的課稅對象全部數額中免予征稅的數額。

3、相同點:即當課稅對象小于起征點和免征額時,都不予征稅。

4、不同點:即當課稅對象大于起征點和免征額時,采用起征點制度的要對課稅對象的全部數額征稅,采用免征額制度的僅對課稅對象超過免征額部分征稅。

在稅法中規定起征點和免征額是對納稅人的一種照顧,但兩者照顧的側重點顯然不同,前者照顧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則是對所有納稅人的照顧。

二、增值稅起征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65號修改)第三十七條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條,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三、小規模納稅人月(季)度免稅銷售額與增值稅的起征點有一定區別

1、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度月稅期的,(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2、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3、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人,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人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四、在日常業務中,不少人習慣上把“免征額”說成”起征點“,但其實兩者不管是在適用場景中,還是在計算方法上都截然不同。

1、首先在適用場景中

起征點在增值稅中的應用比較多,比如按次納稅的,其單次銷售額在500元以內的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而免征額在個人所得稅中的應用比較多,比如工資、薪金所得的免征額(即基本減除費用)為5000元。

2、其次在計算方法上

就起征點而言,當課稅對象未達起征點時,不用征稅;當課稅對象達到起征點時,需要對課稅對象全額征稅。

免征額則是,當課稅對象低于免征額時,不用征稅;當課稅對象高于免征額時,從課稅對象總額中減去免征額后,對余額部分征稅。

因此,起征點、免征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而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月銷售額的范圍提高到10萬元也并不意味者增值稅起征點也隨之提高。小額零星業務無需發票稅前扣除的判斷標準中的起征點,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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