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保全措施有哪些(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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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收保全措施的種類及相關法律條文

1.征管法37條

對象:未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生產經營和經營的不同)

步驟1:核定應納稅稅額,責令繳納;

步驟2:可以扣押相當于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商品;(可以扣押,也可以不扣押,不扣押就無后續步驟,對于不繳納稅款的對象,稅務機關就要采用其他方式追繳稅款)

步驟3:扣押后仍不繳納的,拍賣或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

2.征管法38條

對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結合37條,此納稅人應為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

行為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措施1: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當期稅款),責令限期繳納稅款;

行為2:在限期內有明顯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轉移隱匿的是應納稅的商品,隱匿非應納稅商品或者已稅商品不適用措施2及措施3)

措施2:稅務機關可以責成提供納稅擔保(又是可以,但措施2不是措施3的前置程序)

措施3: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收保全措施的種類:凍結存款(不包括匯款)、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稅收保全措施是行政強制措施的一部分措施的統稱)

3.征管法55條

對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結合37條,此納稅人應為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

稅務機關行為1:對以前納稅期間的納稅人進行檢查,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

稅務機關行為2: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稅務強制執行措施是行政強制執行的一部分措施的統稱)

二、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及相關法律條文

1、征管法實施細則88條

征管法55條中的稅收保全措施期限不超過6個月,需要延期的,報稅務總局批準(延長時間無限制、延長次數無限制)

2、行政強制法32條

凍結存款30日,經負責人批準,延長30日(最多30日),法律另有規定除外(法律另有規定,稅法無例外規定)

3、行政強制法25條

查封、扣押期限30日,經負責人批準,延長30日(最多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除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除外,征管法實施細則88條規定了例外)

稅收保全措施期限總結:除對以前期納稅情況進行檢查,且有轉移、隱匿跡象的稅收保全期限為6個月外,其他稅收保全措施期限最多為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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