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理財分紅賬務處理是什么

月下載量10,000+職場必備資料

案例:甲個人獨資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在2021年1月10日購買了A基金100萬元,屬于非保本,持有到期時間為2022年1月9日,持有期間發生了一系列的業務,根據業務解決財稅問題。

問題:

(1)在2021年12月收到了該基金的分紅1萬元,請問收到分紅需要繳納什么稅費呢?

(2)在2021年12月20日未到期轉讓了購買的50%份額,收到金額合計為55.3萬元,請問需要繳納什么稅費?

(3)在2022年1月9日,剩余50%到期了,請問到期收益合計金額為55萬元,請問需要繳納什么稅費?

解析:

(1)在2021年12月收到了該基金的分紅1萬元,請問收到分紅需要繳納什么稅費呢?

繳納分紅個稅=10000*20%=2000元!不用并入當期收入繳納經營所得個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在2021年12月20日未到期轉讓了購買的50%份額,收到金額合計為55.3萬元,請問需要繳納什么稅費?

未到期金融商品轉讓需要繳納增值稅=(55.3-50) /1.06*6%=0.3萬元

所得5萬元=(55.3—50) /1.06,并入到當期繳納的經營所得個稅

依據1: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以下簡 稱為“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該《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五項第1點規定: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第4點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依據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 140號)

第一條規定: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 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 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

(3) 在2022年1月9日,剩余50%到期了,收到到期收益合計金額為55萬元,請問需要繳納什么稅費?

收益是持有至到期的無需繳納增值稅!

所得5萬元=(55—50),并入到當期繳納經營所得個稅即可!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 140號)

第一條規定: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 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總結:

1、用公司賬戶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并入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2、用公司賬戶取得的證券投資基金分紅,屬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3、基金的轉讓屬于金融商品轉讓,因此用公司賬戶出售未到期基金取得收益,應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4、用公司賬戶購入金融商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無需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5、如果用公司賬戶購買的是保本型基金,在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則基金收益需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6、如果用公司賬戶購買的基金為非保本型基金,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屬于利息或者利息性質的收入,不繳納增值稅。

日韩成a人片在线观看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