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清算的流程和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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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1)核查債權;(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3)監督管理人;(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6)通過重整計劃;(7)通過和解協議;(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雖然監督管理人是債權人會議的職權,但更換管理人是法院的職權。

2.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對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沒有表決權。

3.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損害債權人利益,債權人申請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債權人會議的召開違反法定程序;(2)債權人會議的表決違反法定程序;(3)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內容違法;(4)債權人會議的決議超出債權人會議的職權范圍。

4.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5.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6.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管理人代表債務人參加監督期開始前已經開始尚未終結的訴訟

7.和解申請只能由債務人提出

8.和解協議中對債務作出的減免對債務人的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不產生效力

9.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屬于破產費用, 從債務人財產 中隨時清償。

10.破產財產的變價、分配。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首先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費用和撫恤費用等。

11.破產財產的變價、分配。破產企業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于普通債權,不享有與欠繳稅款相同的優先受償地位。

12.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后,應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及利息。

1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镀髽I破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14.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此前債務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強制清算費用、未終結的執行程序中產生的評估費、公告費、保管費等執行費用,可以參照企業破產法關于破產費用的規定,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此前債務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費、執行申請費,可以作為破產債權清

15.債務人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債務人拖欠的職工工資性質清償

16.關聯企業 程序合并破產,各成員的債權人仍以該成員財產為限獲得清償

17.據規定,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非企業重整中必需使用的擔保財產,經債務人或管理人同意,擔保權人可以行使擔保權

18.據規定,債務人存在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而管理人未申請人民法院作出終止決定的,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甲公司擅自轉移財產屬于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管理人應當申請人民法院作出終止債務人自行管理的決定。

19.根據規定,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債務人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到期,管理人請求撤銷該清償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據規定,對債務人占有的權屬不清的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財產或者不及時變現價值將嚴重貶損的財產,管理人應當及時變價并提存變價款,有關權利人可以就該變價款行使取回權

21.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訴訟

22.根據規定,由于債務人財產的市場價值發生變化導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資產超過負債乃至破產原因消失的,不影響破產案件的受理與繼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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