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盤盈會計分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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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盤盈怎么來處理會計分錄

對于固定資產盤盈時,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

借:固定資產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盈余公積

盤盈固定資產稅務怎么來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即固定資產盤盈稅法上作為企業資產溢余收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四)項確定,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即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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