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轉銷項稅額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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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待轉銷項稅額”是指已確認收入,但尚未進行稅務申報,即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晚于會計上確認收入時間的情況。

財政部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文件的詳細規定如下:

1.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的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后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2.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的時點早于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應將相關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待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

(1)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早于會計上收入確認時間(房地產企業收到預收房款)

借:銀行存款等

貸:預收賬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會計上收入確認時間早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建筑服務完成后被扣留的質押金、保證金)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工程結算等)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例如:

甲企業將閑置庫房對外出租,租賃期為3年,自2017年1月1日開始,每月租金20000元,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支付(后付租金方式),假設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對出租業務選擇一般計稅,稅率為11%。

2017年1-6月

借:應收賬款 2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8018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982

(待轉銷項稅額=20000÷(1+11%)×11%=1982元)

注: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因此先計入“待轉銷項稅額”。

6月30日收到款項時,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11892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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