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手續辦了工資需要結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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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辦理完離職手續后,何時能結算清工資?離職證明怎么開?

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同時,給員工開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員工沒有履行交接義務,也不是單位不開具證明的理由。

不過在實際操作中,離職工資的結算情況一般是約定付清,最常見的是在每月的發薪日發放。如果確實遇到公司不支付的情況,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關于離職證明,《勞動合同法》也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如果,用人單位不予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會影響勞動者入職下家公司或者申領失業保險,這種情況勞動行政部門將責令其改正,如果已經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上寫什么是勞動者需要關注的重要問題。網上關于這一問題的討論非常多,爭議點主要集中在離職證明上是否可以寫勞動者的離職原因、工作能力、品行等評價性的內容。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必須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而對于禁止性的條款則沒有明確的規定,而在實際的法院判例中,既有認為可以寫明

勞動者離職的原因、工作能力、品行等評價性內容的案例,也有不允許寫明的案例。作為勞動者需要注意,如果公司在離職證明中寫明的評價性內容屬實,確實有可能影響后續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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