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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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確認的5個前提條件:當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注】強調合同是經過雙方同意的。

2)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注】強調從權利和義務的角度來確認收入。

(3)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注】新準則把原來收入金額能可靠計量改成有支付條款了,因為現在很多銷售業務的金額是不能可靠計量的,比如,電信銷售199元套餐,客戶在套餐內消費,每月繳納199元就行了,如果超出的部分,再按照一定的標準收費,這時合同金額就不能可靠計量了。

(4)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注】商業實質的判斷根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中的規定。沒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確認收入,防止企業可能反復交易來虛增收入。

(5)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判斷時,如果根據歷史經驗預計無法收回合同的全部對價,可能存在銷售退回的情形,視同為滿足該條件,并以此為基礎估計交易價格,同時判斷相關的合同資產或應收款項是否存在減值。

【注】與舊準則規定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基本一致。一般來說,如果主體認為對價不是很可能收回的,通常不會與該客戶簽訂合同。

【注】前提條件的判斷邏輯:

【案例】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將一項專利技術授權給乙公司使用,并按其使用情況收取特許權使用費。甲公司評估認為,該合同在合同開始日滿足合同確認收入的五個條件。該專利技術在合同開始日即授權給乙公司使用。在合同開始日后的第一年內,乙公司每季度向甲公司提供該專利技術的使用情況報告,并在約定的期間內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在合同開始日后的第二年內,乙公司繼續使用該專利技術,但是乙公司的財務狀況下滑,融資能力下降,可用現金不足,因此,乙公司僅按合同支付了當年第一季度的特許權使用費,而后三個季度僅按名義金額付款。在合同開始日后的第三年內,乙公司繼續使用甲公司的專利技術,但是,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經完全喪失了融資能力,且流失了大部分客戶,因此,乙公司的付款能力進一步惡化,信用風險顯著升高。

要求:甲公司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應當如何確認收入?

【案例解析】第一年,該合同在合同開始日滿足收入確認的前提條件,因此,甲公司在乙公司使用該專利技術的行為發生時,按照約定的特許權使用費確認收入。

第二年,由于乙公司的信用風險升高,甲公司在確認收入的同時,按照金融資產減值的要求對乙公司的應收款項進行減值測試。

第三年,由于乙公司的財務狀況惡化,信用風險顯著升高,甲公司對該合同進行了重新評估,認為“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這一條件不再滿足,因此,甲公司不再確認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同時對現有應收款項是否發生減值繼續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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