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轉稅務的非稅收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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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轉稅務的非稅收入有哪些?

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財政部駐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征收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峽水庫庫區基金、跨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核事故應急準備專項收入,以及國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別收益金,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

對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跨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峽電站水資源費2018年度的匯算清繳,繳費人向專員辦申報辦理。以后年度的匯算清繳,繳費人向稅務部門申報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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