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溫用品進項稅可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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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溫用品進項稅可否抵扣?

暑降溫用品進項稅不可以抵扣,因為是用于集體福利。

具體分析及理由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所購進的防暑降溫用品屬于集體福利支出,因此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允許抵扣進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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