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轉私涉及什么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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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公對私、私對公的這種走賬形式已經成為了稅務嚴查的重點,不無論是公司賬戶還是個人賬戶,一旦被銀行檢測到資金流向異常,就很有可能被稅務機關重點查看。

公對私匯款≠公款私存

“公對私”簡單地說,就是公司的款打到私人賬戶上。但是我們要區分兩個概念,一個是公對私匯款,一個是公款私存。

公款私存是指單位或個人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的行為,其往往是逃避監管而為的行為,極易導致貪污、挪用、偷稅等犯罪行為的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8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儲蓄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7號)第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將公款轉為儲蓄存款。

但是公對私轉賬,只要符合相關規定,可以正常轉賬,只不過有些額度和項目的限制而已。

公轉私有哪些風險?

1.偷稅漏稅的嫌疑,公司做賬都是需要原始憑證的,通過個人賬戶轉出去的款項不透明,沒有納稅的憑證,更沒有票,就可能會面臨補稅的懲罰。

2.挪用公款的嫌疑,公戶是需要擺在明面上可查的,由公戶直接到私戶很難區分是公用還是私用,所以必須受到嚴格的監管。

3.洗錢的嫌疑,洗錢或者金融詐騙等,最好的方式就是通過公戶洗白,所以這部分也是嚴查,最近開公戶受到影響主要也是因為這個原因。

公轉私:這8種情況,放心大膽地轉(個獨企業同樣適用)

1、發工資

舉例:甲有限公司將對公賬戶上的60萬元在每月的工資發放日,逐一通過銀行代發到每個員工的個人卡上,甲有限公司已經依法履行了代扣個稅的義務。當然,還要給員工繳納社保和五險一金。

2、備用金

舉例:甲有限公司將對公賬戶上的6萬元打給業務員用于出差的備用金,出差回來后實報實銷、多退少補。但是,這筆備用金是要拿報銷的事項及發票來沖賬的。

3、股份分紅

甲有限公司將對公賬戶上的100萬元打給股東個人,這100萬元已經是繳納完了20%股息紅利個稅后的分紅所得。

4、支付給個人的勞務報酬

甲有限公司通過對公賬戶支付授課老師的講課費10萬元,轉入老師個人卡中。這個勞動報酬,就不是工資了。工資發給固定員工的,就是簽了勞動合同的員工。其他臨時雇用的就是勞務報酬,但是只要超過800元,需要交稅,稅率為20%。

5、到稅局代開發票

甲有限公司向個人采購一批物品,金額20萬元,取得了自然人在稅務部門代開的發票,甲有限公司通過對公賬戶把20萬元貨款轉入自然人的個人卡中。

6、償還公司向個人借款。

甲有限公司通過對公賬戶把10萬元轉入劉總個人卡中,這10萬元用來償還之前公司向個人的借款。其實就是借錢的時候借給公司,但是還錢的時候可以直接從公司賬戶打款給個人。

7、支付違約賠償金 。

甲有限公司通過對公賬戶把8萬元轉入王某個人卡中,這8萬元用來支付王某的違約金、賠償金。

8、個人獨資企業利潤分配。

甲屬于一家個人獨資企業,定期會將扣除費用、繳納完經營所得個稅后的利潤通過對公賬戶打給個人獨資企業的負責人。

愚蠢者去偷稅,聰明者去避稅,智慧者去做納稅籌劃”。面對現行的幾十項稅種,任何偷漏稅、騙稅、抗稅行為,都將受到嚴厲的處罰。但是如果在專家的指導下,依據國家稅收政策進行合理合法的納稅籌劃,籌劃自己的納稅行為,是企業經營者的權力,也是智慧經營的表現。

老板把錢從公司轉出來的神操作有哪些?

1.股東分紅

值得注意的是,股東分紅并不等同于刨去成本后的純利潤。企業一筆100萬的業務利潤,先后要經過企業所得稅和個稅兩道稅收。

企業所得稅: 100萬*25%=25萬

個人所得稅:(100萬-25萬)*20%=15萬

合計稅收40萬,稅負率能達到40%,面對如此高的稅負,國家為了激發企業活力,出臺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小型微利企業來說,同樣一筆100萬的稅前業務利潤

企業所得稅:100萬*25%*20%=5萬

個人所得稅:(100萬-5萬)*20%=19萬

合計稅收24萬,相比40%的稅負率,小型微利企業稅負率降至24%。

2.利用稅收洼地企業節稅和變現

有些公司利潤比較高,有人想辦法在稅收洼地成立企業(個人獨資或合伙企業),通常這些企業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讓這個企業提供服務給公司,這樣利潤就轉移到了這個洼地企業。然后再從這些稅收洼地企業拿錢。

這個要有真實的交易基礎,沒有真實交易基礎的話在未來出現問題的概率會變大。

這里講的稅收洼地企業,一般有個人獨資企業等形式,重慶區縣政府還出臺了稅收返還政策,這樣稅就更低了。

個人獨資企業如何繳稅

個人獨資企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采取將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所得,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案例分析

【案例1】丁公司為設計公司,2019年對外開展業務量1000萬,各項成本合計700萬,其中取得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300萬。丁公司需要繳稅多少?

增值稅:1000/(1+6%)*6%-300/(1+3%)*3%=47.86萬

附加稅:47.86*12%=5.74萬

利潤:1000-47.86-5.74-700=246.4萬

企業所得稅:100*25%*20%+14.64*50%*20%=19.64萬

一共繳納:47.86+5.74+19.64=73.24

假設丁公司為重慶某區縣個人獨資企業

增值稅:47.86萬(算法同上)

但丁公司享受當地地方留存部分40%的財政獎勵,在繳稅后的次月可得到:

47.86*50%*40%=9.57萬

附加稅:47.86*10%=4.79萬

利潤:1000-700-47.86-4.79=247.35萬

企業所得稅:100*25%*20%+ 147.35*50%*20%=19.74萬

但丁公司享受當地地方留存部分40%的財政獎勵,在繳稅后的次月可得到:

19.74*40%*40%=3.16萬

一共繳納:47.86+4.79+19.74-9.57-3.16=59.66

【案例2】XX獨立設計師個人工作室年收入200萬,納稅如下:

增值稅(2020年期間可享受1%優惠政策):200萬/1.01*1%=2萬

附加稅:2萬*5%=0.1萬

個人所得稅:200/1.01*10%*20%-1.05=2.91萬

綜合稅負:5.01萬/200萬=2.51%

假設200萬按照勞務報酬繳納個稅:

個稅:200萬*1-20%*40%-0.7萬=63.3萬

3.發票報銷——費用套現

比如說花5萬稅款開了100萬的發票,直接報銷成現金 或為了資金流符合,公司把100萬打給對方公司,對方公司扣掉5萬,再想辦法把剩余的95萬打到老板個人卡,這種違法的方法過去有不少公司這樣做,但現在風險風險太大,堅決不能做。

而且,有時還會碰到發票騙子。

當然,還有些老板通過多報些費用,比如招待餐費,或者咨詢費等等,現實中小企業中這種情況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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