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常支付費用沒有發票,找票來代替有風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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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我公司經常存在支付費用沒有發票的現象,我們都是找票來代替,這樣合法嗎?是否有稅務風險?

答復:首先你單位這種找票行為是違法的,屬于虛開發票行為,而且即便是你找票替換了白條,也沒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建議一

1、杜絕找票、替票現象;

2、支付了費用即便是沒有發票,也要入賬,次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3、以后不管是采購還是支付費用,最好找正規單位合作,都是可以開具發票的。

建議二

公司經常支付費用沒有發票,找票來代替有風險嗎?

(1)發票不是商品,不是你想開具什么就開什么;

(2)開具發票應如實填報發票內容,賣的什么就要開具什么;

(3)購買方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4)一張發票、一個稅號,一種商品、一個編碼,規范開票、才能規避風險。

參考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0〕第587號)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參考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參考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參考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參考五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

第十二條 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參考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以下簡稱公告)第二條規定:

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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