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員工報銷醫藥費是否繳納個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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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員工報銷醫藥費是否繳納個所稅?

如果企業職工未繳納醫療保險,報銷的醫藥費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企業已為職工辦理醫療保險,則職工患疾病應當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額度的報銷手續,獲得一定數額補償,此筆款項不應由企業報銷,如果職工將醫保不予報銷票據到企業報銷支取,應當作為個人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如果企業未參加醫療統籌【未繳納職工醫療保險】,或者雖然辦理了醫療保險,但員工所患疾病為重大疾病,醫保報銷比例低,員工個人負擔重,給員工生活造成困難,這類情況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數額報銷,同時附有相應證明真實性的憑證,則可以作為生活困難補助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企業已參加醫療統籌【已繳納職工醫療保險】,則員工患疾病應當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額度的報銷手續,獲得一定數額補償,此筆款項不應由企業報銷,如果職工將醫保不予報銷票據到企業報銷支取,應當應并入報銷當月員工的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二十七條依照本條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個人帳戶用于支付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之外的醫療費;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負.

第二十九條嚴重疾病住院治療的醫療費,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負擔一定比例.對退休人員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嚴重疾病的范圍,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準,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的分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和乙類目錄的藥品,其個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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