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抵減不得扣除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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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計抵減不得扣除的會計處理是?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進行了明確的回答,按其規定,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并明確計提加計抵減的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點評: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對象,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對于這些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來說,務必要清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部分,不能作為計提加計抵減的基數.對于文中的問題,根據總局的回答,需要分兩步解決,一是要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二是在進項稅額轉出的當期,根據對應的計算公式計算多計提的加計抵減額,調減對應的加計抵減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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