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申報什么情況會出現應補(退)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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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申報什么情況會出現應補【退】稅額?

答:根據《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2113人所得稅綜合5261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4102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規定如1653下:

依據稅法規定,2019年度終了后,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匯總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以下簡稱"捐贈"】后,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本年度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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